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多项职责和要求,以确保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探矿权人在完成勘查作业后,必须对遗留的设施如钻孔、探井、巷道等采取回填和封闭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4、广东省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着重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探矿、采矿和选矿活动都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和地下水等关键环境因素的谨慎处理。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6、在青海省,采矿活动的地质环境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采矿权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的内容和编制程序需遵循国家相关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思路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将生态和环境成本内部化,建立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效益,调整矿业产业结构和矿山企业利润结构,通过政府引导和税费调节,着力培育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将利润的主要来源引向对矿产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
3、参考答案:掌子面(白茬山)治理的总体思路是在消除地质灾害的前提下,根据边坡的特征以及所处的区位条件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进行治理。
4、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保护区的保护;二是统筹安排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是通过防灾减灾工作,确保当地居民生活安定、工农业生产正常有序。
5、延伸服务领域,建立一个完善的地质环境保护科普体系,为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科学利用和保护资源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服务,为满足政府行政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公众对地质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服务。 总体框架 不断完善监测网络是推进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网络总体框架如图6-1所示。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开发矿产资源活动中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采矿权人需按照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于矿区范围、矿种或开采方式的变更,应按变更后标准重新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在采矿过程中造成地质环境破坏,采矿权人需负责治理恢复,直至矿山关闭,完成治理恢复义务。当采矿权转让时,此义务随之转移。
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示范,部署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促进矿山环境明显改善。重点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区域:1 东北老工业基地能源、铁矿开采区 重点在煤炭、铁等矿区开展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和地下含水层破坏防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2、此时,我国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机构逐步建立,国家和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呈有序发展态势。原地质矿产部成立了地质环境司,专门承担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政府职能。
3、第三条 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